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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动态

晋江一中2019年支教农村学校及初中教师片区交流调查

2019-07-22

根据晋委办〔2014〕131号文件关于印发《晋江市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校际交流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精神,为了顺利开展青阳、梅岭、西园街道片区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校际交流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本着有利于促进义务教育学校师资均衡配置、有利于优化学校教师队伍结构、有利于教师生涯规划和专业发展、有利于学校管理干部培养的指导思想,坚持积极稳妥、统筹兼顾、公开规范、就近为主、以人为本的原则,建立有序交流、合理配置、相互促进、共同提高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校长教师交流(以下简称校长教师交流)机制,促进青阳、梅岭、西园街道片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二、成立片区工作领导小组

以晋江一中为牵头校,成立青阳、梅岭、西园街道片区校长教师校际交流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长:陈燎原(晋江一中、华侨中学校长)

副组长:黄家策(平山中学校长)

谢礼云(实验中学校长)

许永清(远华中学校长)

吴伟鸿(华侨中学书记)

成员:王洛阳(晋江一中副校长)

林德田(平山中学副校长)

李贻朴(实验中学校长助理)

洪从愿(远华中学副校长)

朱永升(华侨中学副校长)

下设办公室

主任:王洛阳晋江一中副校长

联络员:徐谋树(晋江一中办公室主任)

林金灿(平山中学办公室主任)

柳晓升(实验中学办公室主任)

柯金伟(远华中学办公室主任)

陈春雷(华侨中学办公室主任)

吴禹斌(晋江一中办公室副主任)

三、交流对象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长交流。校长交流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二)义务教育阶段教师

在同一所学校任教达6年的义务教育阶段教师为应交流对象。在完中校初中部连续任教6年以上的教师,不能交流到本校高中部教学的,应列为异校交流对象。应交流对象中,在现学校连续任教10年以上的教师列为重点交流对象。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教师,原则上不参与交流。处于孕期、哺乳期的教师,经本人申请,在校内公示后,报市教育局审核,可不纳入交流。患重大疾病无法胜任教学工作的教师,由本人申请,附晋江市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病历卡、用药清单、住院票据等,经晋江市校长教师校际交流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确认不宜交流的,可暂缓交流。学校传统项目、特色课程的领衔教师和市级以上重点课题的主持者,经市教育局批准,可暂不参与交流,但延长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年。

四、工作规划

全面启动校长教师交流工作,以4年为1个交流周期,在交流周期内,各单位教师校际交流人数不少于应交流人数的40%,其中骨干教师(含特级教师、县级以上名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以下同)交流数量不少于应交流骨干教师人数的40%。

当年度教师交流比率=当年度在本单位连续任教满6周年交流人数/当年度本单位连续任教满6周年的人数*100%。教师交流比率由调出(派出)学校负责统计,包含调动到外县市人员,但不包含退休、离职人员。

在深入调研、摸清底数的基础上,根据本单位教师队伍学科结构、编制、岗位、生源变化等情况,参考教师意愿,提前半年科学制定教师交流的周期规划,确定片区内教师轮岗交流的基本原则和操作办法,每年七月份制定年度交流方案,有序组织教师校际交流。

所有应交流人员必须在交流周期的初始学年提交个人交流的年度意向,由学校根据量化情况,统筹安排。各校在安排当年度交流人员时,应遵循周期交流规划和年度交流方案中制定的相关原则,做好申请交流教师的量化工作。量化方案应综合考虑在本校任教年限、是否骨干教师、循环教学需要、片区内交流需求等因素。量化工作应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量化办法及结果应及时在校内公示。

五、交流形式

(一)校长交流

校长交流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二)教师交流

1.片区内教师轮岗交流。晋江一中、平山中学分管初中部,实验中学、远华中学、华侨中学的教师轮岗交流,一般为2年,因工作或个人发展需要,经轮岗交流接收校或本人申请,市教育局审批,可以延长1年。完中校初中部教师如在片区内没有适合交流的岗位,可以跨片区交流。

片区内轮岗交流方案及片区内教师轮岗交流的三方协议,需报送市教育局人事科备案。

2.支教(顶岗)交流。指的是在城镇学校与乡村学校之间开展,由城镇学校联系有支教需求或可以顶岗交流的乡村学校。“有支教需求”以《晋江市2019年教职工调动工作意见》中的附件《2019年秋季师资需求表》为准,“可以顶岗交流”是指《2019年秋季师资需求表》中无师资需求,但乡村学校可以派出对应学科教师到城镇学校顶岗交流。乡村学校名录见《晋江市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实施方案》(晋教人〔2018〕76号)和《关于调整我市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的通知》(晋教人〔2019〕13号)。

该形式由所在学校与支教结对帮扶校达成协议后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请,由市教育局人事科审批同意后实施,支教时间不少于1年。

由教育局人事科审批后由市教育局根据上级要求选派到国内外学校支教一年及以上的教师,视为完成交流任务。

3.超员交流。超员数以《中共晋江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18-2019学年度教育系统有关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晋委编办〔2018〕14号)附件中应核编制表超编数为准。虽然学校整体未超编,但个别学科根据《福建省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及比例(修订)》标准计算应配备专任教师数比实际专任教师数多的,也列为超员交流对象。各学校超员交流人员应填写交流志愿,属于自行联系调动或申请校际交流的,学校应予全力支持;属于无法自行联系交流学校的,由市教育局根据分流意向安排交流学校。

六、激励机制

(一)发挥校长选拔和教师评先评优导向作用。对积极参与交流、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发挥骨干示范作用的校长教师,在职务晋升、评先评优等方面给予倾斜。2018年起,新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长(指校级领导)应有在2所及以上学校工作的经历,且每所学校工作时间不少于3年;评选特级教师、名师名校长、学科带头人,须有2所及以上学校工作经历,且每所学校工作时间不少于3年,或在农村学校有6年及以上的工作经历;城镇(含镇区所在学校)教师参评特级教师还必须有农村学校任(支)教1年或薄弱校任(支)教3年经历;自2019年起,在现学校连续任教10年以上且未完成交流任务的教师不得参评晋江市级及以上优秀教师(含优秀教育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二)发挥年度考核奖优罚劣导向作用。在周期校长教师交流工作结束后,将进行四年的工作总结通报,未达指标要求的单位当年度教职工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降低一个档次,即按规定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为比例为15%的降为12%,被授予“文明学校”称号等情形,优秀比例可以达到20%的降为15%。初中片区交流的牵头校应切实担负起牵头组织的责任,认真组织开展片区内各学校间的教师交流。

(三)发挥优化学科结构导向作用。超编学校应主动做好教师交流动员工作,超编学科如果没有主动交流的教师,则以学科超编数为基数,从应交流教师中,按本校任教时间长的顺序确定本年度应交流人员,由市教育局提供缺编岗位供交流人员选择,不服从交流安排且未满工作量的人员,只能聘任在同一岗位等次的最低级别。应交流教师提出交流申请,可以对等交流的,学校一般不得限制,属于学科超编的,教师提出交流申请,所在学校不得限制。

(四)发挥骨干教师年度考核导向作用。每年度各单位骨干教师交流数不得少于本单位骨干教师总数10%,各单位可以采取自愿申请、量化或在本校任教年限等方式推荐交流对象,推荐对象拒不交流的,当年度骨干教师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自2019年起,把骨干教师是否完成交流任务,作为骨干教师考核的主要指标之一;其中,在现学校连续任教10年以上且未完成交流任务的骨干教师,自今年起名教师学年度履职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等次,第二年不能评定为“合格”和“优秀”等次。

(五)发挥教师职称评聘导向作用。城镇公办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教师应有农村学校任(支)教1年或薄弱学校任(支)教3年以上的经历,其中城镇公办义务教育学校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教师晋升高级教师应有农村学校任(支)教2年以上的经历。各单位在教师职称评聘量化细则中,应设置教师参加校际交流专项分值。

七、考核管理

(一)参与交流的教师应尽快融入接收校,严格遵守接收校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接收校工作安排,按接收校规章制度参与评优评先。对违反相关规章制度或拒不接受学校正常工作安排的,由学校向市教育局呈交书面报告,市教育局调查核实后根据相关文件做出相应处理。

(二)交流期间因特殊原因不宜继续交流的,经本人申请,由接收学校提出书面意见,经市教育局批准后,方可中止交流。交流年限按实际交流时间计算,其中不满一年的不计入交流年限。

(三)片区交流、支教(顶岗)交流及超员交流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奖金由原单位按平均标准转账支付给交流接收单位,由交流接收单位根据本校相关规定对交流的教师进行量化和考核,确定发放标准。交流人员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等次使用接收校职数(各学校按交流后实际在岗教师数确定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基数);到晋江市外挂职交流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原单位按挂职对象挂职前一学期标准发放。

(四)实施交流的教师在教师职务评审量化时,其工作业绩由接收校和原单位共同确认。各校搭建平台促进交流教师素养的提升,在教学公开周活动建议安排一定数量的交流教师参与。

(五)交流教师在交流期满时由接收校进行交流期考核,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交流期满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在评优评先、骨干教师推荐、高层次教师培训等方面优先考虑;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视为有效交流;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 由市教育局重新安排工作岗位,且三年内不得推荐评优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五年内不能提拔担任学校中层及以上职务。

本实施意见由青阳、梅岭、西园街道片区校长教师校际交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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