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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回应大学商业冠名 主要依据《捐赠法》

2012-08-12

      近日暨南大学主教学楼被冠以某商业地产名和清华大学某教学楼被冠以某服装企业名称引发广泛争议。教育部新闻发言人续梅27日回应称,这主要依据的是《捐赠法》,但学校和捐赠方应找到各方都满意的方法进行捐赠回报。

  续梅表示,关于学校校舍和教室冠名问题,1997年,当时的国家教委曾有过相关的规定,原则上不允许以企业或个 人名字冠名,特殊情况要报经上级部门批准。到2004年,国务院取消了一批行政许可权,其中就包括对于学校校舍和教室命名的审批权,也就是说教育部门不再 具有审批的权力。

  续梅说,目前高校对捐赠的一些建筑物如校舍或教室命名,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捐赠法》中规定,捐赠方对其捐赠的一些工程或项目有可以享受命名的权利。

  续梅表示,教育部已注意到最近媒体对高校捐赠冠名问题的关注,这也从一个方面体现了社会公众对高校的关心。不论 对于个人还是企业的捐资助学行为都应表示感谢。至于如何冠名,以什么样的形式来冠名,捐赠方和受赠方可以进行商量。教育部也建议学校充分利用民主渠道,广 泛征求广大师生的意见,找到一种既能够表达对捐赠方的感谢或纪念,同时又能体现学校特点和定位的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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