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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简章

北团中学办学章程

2015-08-26

 北团中学办学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营造学生个性发展的最佳氛围,加强学校内部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福建省连城县北团中学。

    址:连城县北团镇山下村大山路16号北团中学。

办学宗旨:坚持以人为本,办人民满意的学校。

学校机构性质是公办学校。学校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初中教育,

第三条    学制:三年。

第四条   办学规模:学校现有教职工78人,学生381人,教学班10个。

 

第二章 学校主要任务

第五条  依法为受教育者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思想道德养成、发展智力和培养技能、进行科学探索提供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场所及设施、设备。

第六条  学校高度重视素质教育,侧重为高一级学校培养和输送合格的新生;同时为社会培养素质良好、德才兼备的劳动后备人才。

第七条  本校把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工作放在首位,坚持以“三爱”教育为基本内容,以“爱学习、爱劳动、爱祖国”教育为主线,以《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及中学生文明礼仪教育为基础,使受教育者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四有”新人。

第八条  本校把教学工作作为学校的中心工作,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贯彻教学大纲,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九条  本校开展群众性的体育锻炼活动,重视卫生工作,增强师生体质,促进师生的身心健康。

第十条  本校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树立积极的科研意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优化课程设计,逐步实现教育教学工作的科学化和现代化。

第十一条  本校致力于建设一支学历合格、师德高尚、业务素质优良的教师队伍。

第十二条  学校的办学理念:以人为本、全面发展、培养个性、创造成功。具体包括:使学生初步具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热爱社会主义,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和革命传统;具有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意识,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初步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具有社会责任感,努力为人民服务;具有初步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科学和人文素养以及环境意识;具有适应终身学习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方法;具有健壮的体魄和良好的心理素质,养成健康的审美情趣和生活方式,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学前教育以培养幼儿的基本能力和基本习惯为目标。

第十三条  校风:要有爱心、懂得尊重、学会宽容。

第十四条  教风:把方法教给学生、信心留给学生、主动权还给学生。。

第十五条  学风:自主学习、适度超前、讲究方法、刻苦钻研

第十六条  校训:勤勉育人 、静思力行

 

第三章  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机构

 

第十七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主持学校全面工作。校长的主要职责是:全面、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以教学为中心,提高教育质量,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负责学校工作,依法治校;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校长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履行校长职责和义务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

(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组织制定、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和学校具体规章制度,对学校的教育教学、教研教改和行政工作进行决策和统一指挥。                    

(三)根据国家政策和有关规定,推行学校中层干部竞争上岗。

(四)在学校编制定额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内,按照国家和省、市、县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聘任、考核、奖惩教职工。                    

(五)按照国有资产的管理规定,管理学校财产;对财政拨款、学杂费留成、勤工俭学以及社会赞助或个人捐赠等学校的各种收入,按照财经制度和有关规定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六)参加培训。

(七)对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行使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九)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解聘、停聘、辞退或者处分。

  校长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方针、政策,正确履行校长职责。

(三)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教学计划,按《教学大纲》要求开齐各门课程,建设好各类教学设施、基地,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工作方针,把德育工作放在学校工作的重要位置,抓好教风、学风、校风建设,优化育人环境。

(四)维护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五)关心、尊重教职工,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组织和支持教职工参加必要的学习、培训和进修,抓好师资队伍和学科梯队建设。

(六)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管好校产和财务,确保学校财产、物资安全。

(七)努力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

(八)尊重和依靠学校党组织,定期向学校党组织通报工作。

(九)实行校务公开,尊重教职工的民主权利,支持教职工代表行使民主管理和监督职权,依靠广大教职工办好学校;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办学育人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十)建立与家长及社区的联系制度,发挥家长委员会、社区教育委员会等对学校工作的参谋、咨询与监督作用,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密切合作,形成协调一致的育人环境。

(十一)接受法律监督、上级行政机关监督、专门监督机关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  决策机构

1、学校行政会。由校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校的党政校级领导参加,讨论和决定学校的重大事项。

2、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校教代会是学校依靠广大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基本形式。由工会负责召集和主持,全体校教职工代表参加,讨论和决定校长及校长办公室提交的有关事项,教代会收集到的教师代表的提案。教代会一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另定。

第二十条  执行机构

1、办公室。负责做好学校决策和所布置工作任务的执行、督办和信息反馈工作;传达学校领导的工作意图,负责学校人事劳资、财务管理、接待和文秘处理等工作,处理学校日常行政事务和其他综合性的牵头协调工作以及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政教处。在分管行政的具体领导下,负责学生思想品德和日常行为规范的教育和管理,通过年级组和教学班执行校长办公会关于学生德育工作方面的工作决策。

3、教务处。在分管行政的具体领导下,负责学校的教务工作,通过对年级、学科教研室、备课组和教师执行校长办公会关于教学方面的工作决策。落实教学常规,执行教学工作计划,进行教学全程的组织、监督和调控,负责对教师的考评、考核。负责教师继续教育和教学技能培训的组织管理。负责学校教育教学的科学研究的组织和管理工作,负责各级课题的管理。负责校内优秀教育教学成果的总结交流和校内外优秀教育教学成果在学校的推广应用。根据实施素质教育的精神,组织开展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

4、总务处。在分管行政的具体领导下,负责学校的总务后勤和勤工俭学工作。负责校园的绿化、美化工作。负责学校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的配备和维修工作。负责食堂的日常管理工作。树立后勤为教育教学、科研服务和师生服务的意识。

第二十一条  监督机构

1、学校党支部。学校党支部是中国共产党在学校的基层组织,起战斗堡垒作用,对校长工作和学校整个工作进行监督,以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学校得以正确贯彻执行,确保学校办学的社会主义方向。学校党的各级组织应切实加强党的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切实加强师生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2、教职工代表大会。教代会接受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代表以教师为主体,由全体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教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听取和审议学校的行政工作报告、发展规划,审查学校的财务收支情况,依法监督校长和学校领导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教代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经学校党、政、工负责人研究同意,由学校工会委员会召集教职工代表组长和有关人员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予以确认。

3、学校推行校务公开。学校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依靠教职工支持与参与的领导体系和工作机制,以加强学校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工作。

4、建立学生会组织。学生会是学生的群众组织,倡导和组织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积极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  教职工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考核制度。学校依据办学规模,核定编制,设岗定员,逐步实行全员聘用制。教师、职员和工人应履行聘约,执行学校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十三条 学校教师是办好学校的主体力量,学校必须尊重教师、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学校必须依法维护和保障教师、职员、工人及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学校教师、职员、工人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遵守学校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第二十四条 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义务,认真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应身正为范、敬业爱岗,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要为学生家长(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校外教育指导,使学生健康成长。

第二十七条  学校把建设一支师德高尚,具有现代教学思想、学术功底扎实、教学能力和科研能力过硬,数量足够、专业结构合理的现代化教师队伍作为兴校的根本策略。实行人文管理,崇尚知识,崇尚使命,崇尚情感,崇尚奉献。

第二十八条  推进“名师工程”和“青年教师培养工程”,加速培养中青年教师,不断壮大名优教师和骨干教师队伍。

(一)拓宽教师来源,引进名师、骨干教师,不断优化教师队伍结构。

(二)充分发挥骨干教师的作用,激发他们的积极性和成就感,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在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形成自己的风格,争取在市内、省内乃至全国获得更多、更高的荣誉,成为公认的名师。

(三)学校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并支持教师从事教育科研、学术交流和参加进修或其它方式的培训。

(四)学校着力培养青年教师,为青年教师脱颖而出搭建平台:一是加强教师职业道德教育,特别是敬业精神教育;二是岗位提高,为他们安排指导教师,实行专业引领,缩短其成熟周期;三是强化继续教育,指导教育科研工作,鼓励参与学术活动。

(五)引入竞争机制,为每一位教师不断设置努力奋斗的目标,建立科学的教师评价体系,各类评比力求客观公正。

第二十九条  建立教师对外交流、外出考察制度。

第三十条  学校在保障教师、职员、工人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的基础上,努力改善教师、职员、工人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三十一条 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机制,不断完善分配制度改革,贯彻“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

第三十二条 学校每()年对教师、职员和工人的政治与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客观、公正、准确的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与评优、职务晋升挂钩。

第三十三条 学校教师、职员、工人在培养人才、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后勤服务、行政管理和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优秀的,由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学校根据财力给予重奖,也可按程序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的教师、职员和工人予以教育、批评和处分,或离岗培训、解聘、辞退等处理。对因重大过失造成学校经济损失的,学校有依法追偿的权利。

 

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三十四条  凡按有关规定在本校学习或转入本校学习,并被市、县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学校严格按省、市、县教育主管部门规定,进行学生学籍管理,并建立学生个人档案。

第三十五条  具有学校正式学籍的学生,修业期满,德、智、体等各方面考核合格的,按规定颁发国家承认的初中毕业证书。考核不合格者经补考合格后,发给相应的初中毕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生应享有《教育法》赋予的权利,有平等受教育机会。履行《教育法》赋予的义务,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为维护和提高学校声誉努力。开展自主管理、自主学习,强化主体意识,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第三十七条  学校制定完善学生奖励评优办法,对取得优异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学校给予表彰与奖励。对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学校予以教育、批评和处分。处分及其撤销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经费来源、财务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本校编制内的教职工工资、办学公用经费的来源由连城县人民政府财政全额拨付。

第三十九条 本校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公开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依法接受监督。

第四十条 本校设立财务室,内设会计和出纳岗位,隶属总务处,由校长直接主管。

第四十一条 本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法律及规章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实行月报表制度,做到收支账目清楚,随时接受检查和审计;每年向教代会报告学校财务收支情况。

第四十二条 本校建立物品采购、保管、使用和借出的制度,损坏、遗失需按规定赔偿。

 

 第七章 资产的管理、使用

 

第四十三条  学校资产属国有资产,由连城县教育局全权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资产的处置由校务会集体讨论提出,报县教育局审核决定,经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报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学校资产处置过程必须公开、透明,程序必须规范。学校资产处置后的经费必须用于教育,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五条  学校经费必须按相关规定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四十六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条  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章程的修改必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讨论同意,并报连城县教育局批准。

第四十九条 学校终止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登记机关核准。

第五十条 学校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学校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为学校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的依据。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经县教育局核准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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