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8年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的通知
泉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8年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泉州台商投资区教育文体旅游局,市直各学校(单位):
根据《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规则(试行)>的通知》(闽教师〔2017〕64号)《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全面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的通知》(闽教师〔2017〕75号)《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相关工作的通知》(闽教办师〔2018〕13号)和《泉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泉州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教审〔2018〕1号)精神,现就做好2018年我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范围及对象
2018年下半年开展的首次(首轮)注册对象为全市公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的在岗教师(含公办学校编外聘用合同教师、代课教师);在教育教学研究机构(含教科所、教师进修学校、职教中心)、电化教育机构(含教育资源配置中心、仪器站)、教育督导室、招考办、青少年宫等教育机构从事教育教学相关工作,并聘任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职称的在编在岗人员。考虑各地教师队伍人数的实际情况,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可自行作出调整。
市直学校(单位)教师的定期注册工作由学校所在的鲤城区、丰泽区等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其中,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有关学校可委托鲤城区教育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市直学校对应注册机构安排表见附件1,下同)。
洛江区教育行政部门可按照《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规则(试行)》的规定范围全面实施定期注册。其中,福建经贸学校教师纳入洛江区注册机构申请首次注册。
省属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及相关教研机构向学校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注册工作开展前,注册机构应对本地是否省属学校进行摸底)。
二、时间安排(全市统一时间)
(一)网报时间(2018年9月11日-19日)
1.符合本次注册对象要求的人员,在规定时间内,自行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点击右侧“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人网报入口”图标或“定期注册”栏目进入网上报名系统,按照网上申报流程(共八步,其中第五步选择确认点应选择申请人所在学校名称)填写相关信息。填写后,注册系统生成PDF《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
2.下载打印《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3.申请人本人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上签字(注册申请人对申请表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后附上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一式一份),统一交给所在单位办公室集中。
(二)现场确认(2018年9月11日-9月21日)
现场确认工作由申请人所在单位负责把关。申请人所在单位根据教师资格证书、师德表现、年度考核等情况,对教师是否具备注册条件进行审核,并对《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中的信息及提交的申请材料逐一进行核实确认(所有复印件采用A4复印,并有“学校审核章”)、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按提交材料清单的顺序装订成册入袋。填写《中小学教师资格首次注册人员统计表》、《中小学教师资格首次注册申报人员花名册》和《中小学教师资格首次注册未申报人员花名册》。单位确认完成后,按规定时间将本单位申请人申报材料一并报送所在单位(或指定)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初审。
(三)初审(2018年9月25日-10月23日)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所属单位报送的注册材料进行初审。注册机构组织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拟注册的人员,初步提出注册合格、暂缓注册、注册不合格的注册结论建议,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者,根据注册建议给出初审注册结论,并填报在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公示期间存在有异议的,由注册机构组织复查,并按复查结果给出注册结论。对注册不合格或者暂缓注册的由初审的教育行政部门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四)复核(2018年10月24日-10月30日)
泉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对各县(市、区)注册机构的初审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
(五)终审(2018年11月1月-11月28日)
省教育行政部门(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负责终审,并将终审结论依行政程序通知申请人所在单位。
(六)注册(2018年11月29日-12月15日)
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发放“注册贴”(样式见教资字〔2014〕13号附件四)。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在申请人的两份《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中的“注册机构意见栏”分别加盖注册结论章(样式见教资字〔2014〕13号附件二),一份存入其人事档案,并在申请人的教师资格证书附页(或备注)粘贴“注册贴”(样式见教资字〔2014〕13号附件三),另一份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注册机构)归档保存,同时在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注册结论及相关信息。
三、提交材料
申请教师资格首次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原件审核后退回)和复印件(含证书补发、换发和信息变更内容)一份;
(三)学校或主管部门聘用合同(聘用证书);
(四)任教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样式见附件4)一份;
(五)年度考核(近一学年)“合格”证明一份;
不符合首次注册条件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注意事项
(一)网报
1.严格按照教师资格证书上的信息填写,如证书上未体现任教学科的,网报就选择“无”;证书上任教学科为其他、外语、政史等学科的,网报可选择相对应学科;证书信息有错误或不规范的,按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变更后的信息填写。
2.有关学历方面的填写,严格按学历证书上的相关内容查找选择,如原毕业院校现在被撤销,系统里找不到的,可以自己添加毕业证书上的院校全称,专业应与毕业证书的专业一致。
3.教师职称(职务)的填写,属中小学系列的,按中小学职称制度改革后的要求填写,如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
4.本单位聘用起始日期的填写,按聘任书或签订合同上的时间填写。
5.所在单位的填写,按学校公章上的全称填写。
6.《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中“定期注册条件具备情况”由所在单位填写。符合首次注册条件的,均填写“具备”,对不具备的条件需简要注明原因。
7.注册机构指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
(二)证书
1.教师资格证书遗失、损毁、信息有误或不规范的,应及时通知学校和个人到原认定机构办理补发、换发和重发手续,避免影响注册工作。
2.教师资格证书“任教学科”项内容在“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中没有对应选项的,由注册机构将持证人证书上的“任教学科”项内容按照《添加教师资格证书任教学科备案表》(样式见教资字〔2016〕2号附件的附件一)格式逐级报送到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办理添加。
有关证书的问题,应在申请人网上报名前完成。
(三)培训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注册机构),在网报注册前期,要安排时间认真组织所在注册学校相关工作人员参加定期注册系统应用培训,确保首次(首轮)注册工作有序开展。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事关广大教师的切身利益,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建立“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机制,高度重视,明确职责,以单位为主体集中办理定期注册,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完成首次(首轮)定期注册有关工作。
(二)严格程序,规范管理。各单位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严格按照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程序,认真抓好申请、审核、注册等各环节工作,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完成。
(三)妥善处理,平稳推进。关于定期注册结论体现形式和教师资格认定中的遗留问题,按照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定期注册结论体现形式及注册粘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资字〔2014〕13号)、《关于印发<教师资格认定特殊情况及不规范问题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中的处理办法>的通知》(教资字〔2016〕2号)和省厅动员部署、市局座谈会等精神办理。
(四)严肃纪律,保证质量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教师资格注册的,教师资格视情况认定为暂缓注册或注册不合格,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申请人使用伪造的教师资格证书,按照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注册范围内的教师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按照注册不合格处理。对所在学校未按期如实提供申请人注册证明材料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依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定期注册,存有对不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准予定期注册的,或对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不予定期注册的,由其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六、其他事项
(一)经费保障。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不收取教师和学校任何费用。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事先做好财政专项使用经费的预算工作,全力保障注册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工作咨询。工作中有任何问题和建议,请与我局审批科联系,联系人陈劲文。
(文章转载自:泉州一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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