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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动态

南平一中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

2019-07-3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贯彻落实,确保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闽财教〔2010〕118号)《关于做好普通高中和少数民族学生国家助学金集中支付工作的通知》(闽教助〔2012〕15号)《关于完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闽财教〔2015〕75号)《关于印发福建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教〔2017〕47号),以及福建省教育厅 中共福建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精准资助工作的通知》(闽教财〔2016〕4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和完全中学的高中部。

第三条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主要内容是指以政府为主导,国家助学金和免学杂费为主体,学校减免学费等为补充,社会团体参与助学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第五条“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和免学杂费” 由省、市县(区)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省、市县(区)分担比例比照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的分担比例。“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开支;“免学杂费”主要用于学校因免除学杂费而导致学校收入减少部分的补助。

第六条普通高中学校每年从事业收入(指应收入,即扣除国家免学杂费之后的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3%~5%的经费,专项用于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开支。一级达标校提取5%,二级达标校提取4%,三级达标校及未达标学校提取3%。民办学校以同级别公办学校收费标准测算的事业收入为基数按同一比例提取。

第七条各普通高中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实行校长负责制,成立学生资助领导小组,设立学生资助专门机构,提供相应的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确定专职工作人员,并保障工资福利、职称评聘等方面待遇。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教育厅印发的《福建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闽人社文〔2016〕142号)文件精神,结合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实际工作,每周每人减免4~6课时的工作量。

第二章申请与认定

第八条组织评定时间。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实行“按学年申报、分学期发放”的办法,每学年在秋季学期评定一次,次年春季学期根据资助对象变动情况进行微调。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实行“按学年报告、分学期补助”的办法,每学年在秋季学期确认一次,次年春季学期根据资助对象变动情况进行微调。

第九条规范支付渠道。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实行“统一办卡、集中支付”的办法。由学校主管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办卡,由主管教育部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经发卡银行批量发至学生资助银行卡上。免学杂费补助资金,由财政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下达同级教育局,再通过教育局下达至学校。

第十条实行动态比例。“国家助学金”在全省按10%实行动态资助比例的前提下,全市平均资助比例原则上按在校生的10%左右确定,各县(市、区)可结合当地实际生活水平,适当向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倾斜,学校可如实上报困难学生人数。

第十一条实现主动资助。对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以下简称四类兜底对象)实行“普通高中免学杂费”政策,普通高中助学金无需申请即可享受最高档的资助,确保“应助尽助”。

第十二条确保精准资助。普通高中学校助学金在规定的资助比例内,对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进行评审,并按以下困难类别的先后顺序予以确定:

第一类:包括四类兜底对象、孤儿、烈士子女或优抚对象子女等。

第二类:①父母是下岗职工且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的;②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的(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③单亲或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长期卧床家庭缺乏劳动力,无固定经济来源的;④其他家庭经济困难的(如父母重度残疾或重病的;父母长期服刑在押或强制戒毒的;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因其他情况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农村二女结扎户家庭经济困难的;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的,等等)。

第十三条甄别受助对象。各地各校要认真甄别受助学生类别,做好受助对象资料的收集、归档。

1.建档立卡对象。学校或主管教育部门统一收集汇总形成各校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的名单确认表,提请或函请县级扶贫部门审验确认,或学生提供县级扶贫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2.城乡低保对象。学校或主管教育部门统一收集汇总形成各校城(乡)低保家庭子女的名单确认表,提请或函请县级民政部门审验确认,或学生提供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明。如果提供的证明是“低保证”,需经当年动态年审;

3.孤儿。提供县级民政部门发放的孤儿证或相关证明;

4.残疾学生。学校或主管教育部门统一收集汇总形成各校残疾学生名单确认表,提请或函请县级残联审验确认,或学生提供县级残联发放的残疾证。

5.烈士子女或优抚对象。由学生本人提供县级民政部门或所在部队相关证明;

6.其他家庭经济困难,由学生本人提供村(居)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加盖户籍所在地(乡镇)民政部门的公章。

第三章发放与管理

第十四条明确补助标准。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分两类学生(即两个档次)进行补助。补助标准为:第一类学生按每生每年3000元标准补助;第二类学生按每生每年1700元标准补助。

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补助。因免除学杂费导致普通高中学校事业收入减少部分,由财政按照免学杂费学生人数每生每年1600元标准补助学校。对公办学校,其免学杂费标准按照各地人民政府、财政及其物价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对民办学校,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免学杂费标准给予补助,其学杂费高出公办学校免学杂费标准的部分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第十五条资助申请条件。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如下: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二、南平一中卢世黔助学金发放暂行办法

1、资助对象为贫困学(参照以上条件)

2、学生应具有下列行为者(提供证明),方可评为支助对象;

(一)能积极承担学校的各种公益活动;

(二)能积极承担学校布置的任务,如:参加社团活动、卫生保洁、参与宿委会、安委会、膳委会活动以及志愿者工作等;

(三)勤奋学习、热于助人、在老师和同学中有良好口碑;

3、每学年每生资助2000元.

三、黄仲咸助学金

1、资助对象:老区学生

2、条件:家庭贫困、品学兼优的学生

3、每学年每生资助1000元.

四、庄采芳奖学金

1、资助对象:高三应届优秀毕业生

2、条件:家庭贫困、品学兼优的学生(考上本一类院校)

3、一次性资助2000元.

五、其他临时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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