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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田职业中专学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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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4 11:37:46 来源:古田职业中专学校 1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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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全称是古田职业中专学校,英文表述为GUTIAN VOCATIONAL SCHOOL,中文简称为“古田职专”,住所地址为福建省古田县城东街道614路城东北路3号。英文网址:http://www.gtzzweb.com,中文网址:http://古田职业中专学校.公益。

第三条 本校由福建省宁德市古田县教育局举办,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校是一所实施年制中等职业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

第四条 学校主要面向宁德市招生,全日制学制三年,招生对象为应、往届初中毕业生;非全日制学制二年,招生对象为应、往届初中毕业生或九年义务教育年龄段后人员;招生规模以宁德市古田县教育局核定下达的招生指标为准。

第五条 学校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传授文化知识和专业知识,培养职业技能和就业创业能力,进行职业指导和心理健康辅导,促进受教育者健康成长和个性发展,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整体素质,为经济社会发展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实用型复合型技术人才,为高等院校输送合格人才。

第六条 学校坚持“以人为本,持续发展”的办学理念,围绕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这一办学宗旨,致力于把学生培养成实用型、复合型技术人才,为企业转型升级、社会经济建设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坚持“做专、做强、做特”,努力把学校建成山区一流的中等职业学校,充分发挥县级职业教育中心主体学校的示范和带头作用,促进县域中等职业教育又好又快发展。

1.学校的发展理念是:“以人为本,持续发展”。坚持“做专、做强、做特”,立足县情和校情,重点建设二三个专业,以特色品牌促进学校持续发展。

2.学校的发展愿景是:把学校建设成为一所校园环境优美、专业优势突出、管理严格规范、办学形式多样的、山区一流的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

3.中长期发展目标是:职业教育层次规模更加合理,质量水平不断提高,产教融合更加紧密,发展环境更加优化,初步建成与产业相匹配,上下有机衔接,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互通,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体现终身教育理念,具有古田区域特色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到2020年,将学校建成省级规范化中等职业学校;到2025年,力争将学校建成省级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

第七条 重视精神文明建设,积极开展德育宣讲活动和文体活动,着力抓好校园环境建设和墙体文化建设,传承中华传统美德,弘扬时代主旋律,彰显就业择业、创业创新观念,建设富有中职特色的校园文化,培育学校文化精神;重视以浓郁的文化氛围和优美的校园环境,培养提高学生的综合素养。

1.校训为:明德、厚学、修能、达才

明德:德育为首。本着 “先成人,后成材”的教育理念,重视思想品德教育,培养学生具备社会主义公民道德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厚学:学养为基。本着“人人都是可造之材”的教育理念,重视文化基础和专业基础教学,培养提高学生的文化和专业素养,掌握终身学习能力。

修能:技能为主。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办学理念,重视强化专业实践教学,培养学生掌握专业技能,具备良好的择业就业和自主创业能力。

达才:成才为本。坚持“以人为本”“人人发展”的教育理念,明确办学目标和人才培养目标,促使学生人格健全,个性发展,成为对社会适用、实用的初、中级专业技术人才和高素质的劳动者。

2.校园文化主题为:今日职专学子,明天社会栋梁。

3.学校口号为:一技在身,终身受益。

第八条 做好学校标识的设计开发、宣传维护工作,重视以学校标识宣传、打造学校特色品牌,树立学校形象。

1.校标: 校标

2.校歌:《一样的胸怀》(李大钦老师作词、姚小琴老师作曲)

3.纪念日:学校创建于19835月,古田县人民政府于1983831日印发批准文件《关于开办古田县职业中学的决定》(古政[1983]327号)。每年510日为建校纪念日,视具体情况举办建校庆典活动。

4.校刊:《西山红叶》

5.微信公众号: 微信二维码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九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条 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责和权利:

1.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遵守教育法律法规,执行教育行政部门的指示规定,遵循教育教学规律,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接受上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督导评估、检查和监督。

2.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指令,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的重大问题行使最后决定权。

3.按照有关规定权限和程序,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中层干部并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对教职工进行聘任、分工和管理;根据学校教育教学和工勤工作需要,有权聘请企业专家及技术人员、其他学校教师担任兼职教师,有权聘请临时员工。

4.全面负责教育教学管理组织工作(包括德育、安全、教学、教研、招生、实习、就业安置等),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5.遵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有权决定学校办学经费及其他经费的使用方案;有权合理安排、使用校舍和设备,并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改善教职工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6.正确处理党政关系、干群关系。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定期向党组织通报工作,重大决策要主动征求党组织意见;充分尊重教职工的民主权利,主动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畅通民主参政、议政渠道。

7.定期召开校长办公会议、行政办公会议和全体教职工会议,开展政治学习活动,校务商议决策,工作安排与总结汇报等。

8.遵纪守法,清正廉洁。离任时接受主管部门的审计。

第十一条 学校重大问题由校务会议决策,会议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建立由教师、学生及家长代表参加的校务委员会,参与制定、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学校基层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学校依靠基层党组织,充分发挥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的作用。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都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学校设置校长办公室、政教处、教务处、实习培训处(招生与就业指导处)、总务处和保卫科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办公室是行政工作执行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二名,协助校长负责学校行政事务。

政教处是学校教育管理工作的组织执行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二名,在校长和主管副校长领导下,具体负责学生德育、安全教育、心理健康辅导、文体活动、学生日常教育管理和德育队伍建设等工作。

教务处是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组织执行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二名,在校长和主管副校长领导下,具体负责日常教学教研、学籍管理、教师培训、师生技能竞赛等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督导检查。

实习培训处(招生与就业指导处)是招生、技能考核和技能等级鉴定、生产实习管理、就业教育和岗位推荐等工作的组织执行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二名,在校长和主管副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招生、技能考核与技能等级鉴定、生产实习安排与管理、用人信息收集、职业介绍等工作的组织实施。

总务处是学校后勤事务及环境设施安全工作的组织执行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二名,在校长和主管副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修缮、设施设备采购、财产管理、食堂管理、环境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处理、卫生防疫等工作。

保卫科是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组织执行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二名,在校长和主管副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校园安全保卫、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主要内容与方法是:

(一)建立学科教研组和专业教研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二)实行班级授课制。

(三)按照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教学大纲和课程计划设置课程;加强校本教材的开发应用。

(四)学校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校历安排工作。学校不随意停课;若遇特殊情况必须停课的,一天以内的由校长决定,一天以上的报县教育局批准。

(五)把德育和安全教育作为学校首要工作任务,创新德育形式,不断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讲求德育实效;强化师生安全意识,增强规避危险、自我保护与自我救助能力。

(六)坚持产学研结合,教学工作坚持以文化课为基础,专业课为主体,实践操作为重点,以提高学生动手能力达到岗位合格为目标,突出专业特色,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七)坚持服务社会经济建设,根据人才市场需求和企业岗位要求,及时调整专业结构、专业方向,更新专业教学内容。加强人生规划和就业创业指导,做好实习就业安置工作。

(八)坚持校企合作,推行现代学徒制,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全面实行“双证制”,强化专业技能教学,做好职业技能等级鉴定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九)坚持校校合作,与相关高职院校、应用型本科院校加强办学合作,提升相关专业学历层次;做好高职单独考试和普通高考考前辅导和考试组织工作,打通中职学生升学通道。

第十七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实行校务公开制度,按照规范要求及时通过《校务公示栏》、学校网站等渠道,公开校务信息。

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

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附设在政教处)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附设在工会),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

第十九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及党政其他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学生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学生

第二十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本校学籍,为学校学生。

第二十一条 学生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学校按照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的课程,综合素质、学科(专业)学习、顶岗实习等业绩合格,并获得相关专业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年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五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行免费入学。根据国家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的有关规定,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资助;并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做好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核、发放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校积极为学生实习就业提供条件和帮助,并做好学生实习就业跟踪管理工作;认真实施《宁德市职业院校实习补贴实施办法》,做好实习补贴申请、审核与发放工作。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八条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二十九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三十条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学校规章制度及聘用合同约定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学校规章制度及聘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三十三条 学校根据教学工作需要聘用企业专家、技师和校外教师任教,根据后勤工作需要聘用临时员工;所聘用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政治业务素质,具体待遇按工作性质另行制定。

 

第五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相关专业校内、校外实训基地,校外实习、就业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实习、顶岗实习活动。

第三十五条 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组成家长委员会。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第三十六条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三十七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三十八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合作、校企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与示范性中职学校交流合作,开展结对帮扶工作;与高等院校合作办学,提升学历层次;与县域规模企业、省内“全国500强企业”和知名企业合作,实行“订单办学”,推行现代学徒制,提高教学质量和学生就业档次。

 

第六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2716万元。

学校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第四十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第四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办公室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古田县教育局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校校长室负责解释。

 

古田职业中专学校

O一六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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